国家行为:
包括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这些行为通常不受司法审查。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法院不受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起诉。
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这些决定属于内部行政行为,通常不受司法审查。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些行为一旦经过行政机关的最终裁决,法院不再受理相关的诉讼。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这些行为属于国家授权,不受司法审查。
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这些行为通常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这些行为通常不受司法审查。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对于已经经过申诉处理的行政行为,法院不再受理。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提起民事诉讼。
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这些纠纷应当通过仲裁解决,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例如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机构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土地所有权纠纷应当先由人民政府处理。
以上情况均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建议在具体案件中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