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根据需要设立的部门包括:
人民调解委员会:
负责调解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治安保卫委员会: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本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公共卫生委员会:
向村民进行爱国卫生常识的宣传教育,协助搞好本地区的环境卫生。
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可选):负责关注和维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可选):负责乡村的环境保护和物业管理工作。
这些委员会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共同促进乡村的和谐稳定和繁荣发展。人口少的村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这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