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交交强险的原因主要在于 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旨在通过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交强险不仅具有强制性,还带有社会管理职能,确保所有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保险公司也不得拒绝承保。
具体原因包括:
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许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因没有保险保障或因事故责任人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地赔偿,也造成大量经济赔偿纠纷。实行交强险制度可以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减轻肇事方的经济负担:
交强险的主要目的是给广大民众更好的保障,帮助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
社会管理职能:
交强险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这种强制性有助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社会稳定。
法律约束:
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一旦查出,不仅会扣留机动车,还会被处以规定保险费的两倍罚款。此外,如果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个人需要承担巨额赔款。
综上所述,强制交交强险是为了通过国家法律手段,确保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和基本的保障,同时减轻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并通过强制承保和投保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