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登记,是指 登记不作为权利得丧变更的依据,其作用仅在于向外宣示标的物的权利状态。这种登记模式首创于法国,并为日本、意大利、比利时和西班牙等国采用。宣示登记并不强制权利人进行不动产登记,登记与否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办理。权利的得丧变更,依据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即可确定,登记只是为了向公众昭示不动产的权利和负担情况。
总结来说,宣示登记是一种象征性或声明性的登记,它并不改变既存的法律关系或物权状态,而主要是为了对外公示这些信息。这种登记形式在物权变动之前已经发生,登记本身并不创设新的物权,只是确认或宣示已经存在的物权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