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主要归 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管理和监督,同时也受 上级人民法院的管理。此外,法院还受到检察院的法律督察权,以及党委政法委的监督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是法院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具体来说,法院的管理体系如下:
人民代表大会系统:
同级法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管理和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法院的任免,并通过听取报告等方式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
法院系统内部: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全国范围内的法院工作。
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院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行使法律督察权,确保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党委政法委:
各地法院在政法委的协调下开展工作,政法委负责人事关系的管理,并指导法院的审判业务。
综上所述,法院既受到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也受到上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同时还要接受党委政法委的指导。这种体系确保了法院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维护了法治的权威和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