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裁决指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或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判的行为。这种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能会构成枉法裁判罪。
主体:
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如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客观方面:
在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可能包括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对证据不充分的事实予以认定,伪造、毁灭证据,或故意曲解法律、滥用法律。
主观方面:
行为者必须出于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仍然决意为之。
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仲裁中的枉法裁决:
仲裁法中也有类似规定,如果仲裁人员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客观事实,做出有失公平的裁决,或者在仲裁中存在索贿行为,也构成枉法仲裁。
枉法裁决不仅损害了司法公正,也破坏了法律的权威,因此一旦被发现,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