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拘留所转到看守所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以下是具体的步骤和注意事项:
条件
从治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当案件性质从治安案件转变为刑事案件时,被拘留人将从拘留所转至看守所。
程序
公安机关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并决定是否提请逮捕。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一旦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可以逮捕在拘留所已被拘留的人,并将其送往看守所羁押,同时通知其家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该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通知家属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综上所述,从拘留所转到看守所需要满足从治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条件,并且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讯问、提请逮捕、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批准等程序。在整个过程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需依法行事,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时,对于被拘留人的家属,公安机关有义务在适当的时间内通知其家属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