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继是一个涉及法律和社会习俗的过程,主要步骤如下:
当事人签订收养协议
生父母和接受过继的一方需就子女过继事宜达成一致,明确被过继人的权益保障、抚养责任、继承权等,并签订过继协议。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证明等。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具体材料可能包括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等。
若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若收养弃婴和儿童,须出具主管部门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证明;若收养残疾儿童,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书。
民政部门评估收养行为
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双方符合收养条件,并对收养行为进行评估。
登记与发证
民政部门认为双方都符合收养条件的,将发给《收养证》,准予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办理户口迁移与上户登记
法院批准后,到原户籍所在地户口管理部门办理过继人户口迁出,并到被过继人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入。
被过继子女可以改随养父母的姓,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当地民政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办理收养公证(可选):
若双方希望办理收养公证,应当办理收养公证,不办理的,也不会影响收养协议的效力。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完成过继的合法手续,确立收养关系,并保障被过继子女的权益。建议在办理过程中,所有当事人应亲自参与并确保所有手续和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