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年假的安排和管理应遵循《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具体规定如下: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且职工需连续工作1年以上。
年休假天数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年休假的安排
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可以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不安排年休假的情况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年休假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法律责任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工作积极性,并确保单位合理安排职工的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