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医保的补缴流程如下:
居民医保补缴
未及时缴费的本市成年居民及少年儿童(除具有本市中等以下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外的其他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补缴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填写《青岛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缴申请表》后,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审核通过后,持《青岛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缴申请表》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补缴业务。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补缴次月起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补缴当月及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职工医保补缴
在职职工:
青岛市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按规定补缴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当时规定的缴费比例补缴社会保险费。
无法确定历年缴费基数的,以青岛市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
补缴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
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距其提出补缴申请当月三年内存在的不超过3个月中断缴费情况,可按规定补缴。
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以上的,不允许补缴。
退休职工:
职工退休时,应由管理单位在30日内持职工档案、退休审批表、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审核手续。
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单位人员补收
进入青岛市医疗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登陆后进入单位办事页面。
通过业务办理模块“参保缴费”找到“单位人员补收”。
输入要补收人员身份证号,选择开始期号,结束期号进行查询。
补缴费用
补交医疗保险不需要交滞纳金。
参保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或补缴协议办理补缴,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予以受理,并通知医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