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和*ST股票:
这些股票是特别处理股票,通常存在财务或运营问题,因此不能作为质押标的。
未完成股改的股票:
这些股票尚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因此不能进行质押。
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业绩亏损的股票被认为风险较高,通常不能作为质押物。
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股票:
价格波动过大的股票被认为风险较高,不能作为质押物。
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
股份过于集中的股票可能意味着大股东持有过多股份,存在不稳定因素,因此不能作为质押物。
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这些股票由于各种原因暂时或永久停止交易,因此不能作为质押物。
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
除了ST和*ST股票外,其他被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也不能作为质押物。
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票:
除非是证券公司因包销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否则这种股票不能作为质押物。
建议在考虑股票质押时,避免上述类型的股票,以降低风险和获得更优质的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