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时需要缴纳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可能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等。以下是具体的税收政策:
增值税
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产生的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这些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收入也免征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个人捐赠扣除:自2000年10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或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的款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
赡养老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年满60岁)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企业所得税
社区养老服务收入计税折算: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其相关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90%的比例计入收入总额,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该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机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可减按25%计算,并按20%的较低税率缴纳,此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
其他税种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契税: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以上信息根据最新的政策更新整理而来,具体政策可能会有所变动,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当地税务部门以获得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