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打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处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
根据《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
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
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处理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如果单位降低了工资,这是违法行为。
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计算方法有三种:
加班费之外的工资;
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受伤前12个月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建议
工伤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仔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如果单位在停工留薪期降低了工资,应及时与单位沟通,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