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预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的地方性规定。具体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该条款规定了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包括军事和外交用地、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该条款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下,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进行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公告内容应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
其他相关法规和地方性规定
各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五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高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等,这些公告详细说明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等信息。
综上所述,征地预公告的发布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时参照各地方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节。预公告的目的是在征地行为依法报批前,通过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保他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避免在征地过程中出现抢栽抢建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