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主要行使以下权力:
立法权:
宪法通过赋予立法机关公共权力,使其能够在宪法的轨道上有效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
行政权:
宪法赋予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
司法权:
宪法赋予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以维护法律公正和社会正义。
监督权:
宪法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等权利。
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宪法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如平等权、人身自由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等。
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
宪法规范和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权力制约与平衡:
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权力的分配和运行机制,确保国家权力在宪法的轨道上有效运行,避免权力缺位、越位和错位。
人民主权: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这些权力的行使旨在确保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