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直接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直接致使他人遭受损害时,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补充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使被保护人遭受第三人侵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警示义务:
在公共场所和群众性活动中可能存在危及他人的危险时,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负有警示义务,提醒潜在的受害人注意危险的存在。
保护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针对他人的保护义务,例如,宾馆对住宿的顾客要提供保护义务,避免其遭受不法的人身侵害和财产损害。
防护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提供防护措施,对受害人进行保护。例如,在对外开放的公园内的深水池边设置栅栏,避免游人不慎落人水中。
看管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人对自己所有的危险装置应高度注意,并加以严格管理的义务。
硬件设施方面的责任:
确保场所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性,如楼梯、电梯、扶手、照明设备等符合安全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对场所内的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常使用。
人员管理方面的责任:
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巡逻、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对可能存在危险的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对于特殊人群,如老人、儿童、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应急处置方面的责任:
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地震、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和参与者的应急反应能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包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等。
这些责任旨在确保公共场所和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护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