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
书面材料
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
事实和理由。
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
走访形式
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时,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申诉材料 (针对申诉):
申诉书,载明申诉人及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原审法院名称及案号、再审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名称及案号、申诉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由、理由、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原件,或者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申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诉)。
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支持申诉所依据的法定情形和申诉请求的证据材料。
其他要求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时,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以上材料应当根据具体信访事项的性质和需求进行准备,以确保信访的有效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