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河沙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具体立案标准如下:
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应当立案调查。
同时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
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应当立案调查。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
非法抽取河沙造成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破坏性采矿的情况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具体立案数额标准
各地因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在5立方米到20立方米左右,但实际立案标准需依据当地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来确定。
建议:
具体立案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建议在具体案件中咨询当地的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