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风险代理的原因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避免利益驱动破坏家庭关系:
婚姻和继承案件往往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和伦理关系,风险代理可能因利益驱动而破坏这些关系,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
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
刑事案件关乎公民的自由乃至生命,性质极为严肃和重大。风险代理可能导致律师为追求高额回报而采取不当手段,影响司法公正和公平。此外,刑事案件的结果受诸多不可控因素影响,难以用经济利益来衡量和约定。禁止风险代理有助于维护刑事司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保护当事人权益:
风险代理可能使当事人产生错误预期,忽视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这有悖于刑事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宗旨和原则。同时,工伤赔偿案件涉及劳动者应得的经济补偿,风险代理可能使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遭遇不公正待遇。
遵守法律规定: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案件、征地拆迁案件等不能进行风险代理。律师违反相关规定不仅会受到相应的处分,当事人的权益也会受到损害,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风尚:
禁止风险代理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风尚,即公序良俗。婚姻、继承等案件与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社会风尚关系密切,风险代理可能违背这些原则。
综上所述,禁止风险代理是为了维护家庭关系、司法公正、当事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