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达到以下条件才可以进行竣工验收: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这包括所有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工作范围,以及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变更通知单中所确定的工作内容。
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包括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检结果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经过交工验收各标段均达到合格以上的工程:
对于未完工或交工验收时提出的修复、补救工程已处理完毕,并经监理工程师和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
编制完成竣工文件:
按照《具备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要求,完成竣工文件的编制。
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例如,必须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包括相关的试验和检验资料。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包括工程项目竣工报告、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等。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这包括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等。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证明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并提供相应的保修服务。
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
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确保所有在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都得到了妥善解决。
只有当上述所有条件都满足时,建筑工程才可以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