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童工是指 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各种形式劳动,并计付或者变相计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十五条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具体而言,使用童工的情形包括:
1. 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生产经营场所从事各种形式劳动,并计付或者变相计付劳动报酬的。
2. 以勤工俭学名义安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
3. 以实习、教学实践、职业技能培训为名,安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且其从事的劳动已超出学习和培训目的、时限、内容,影响其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
4.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在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此外,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可以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和职业技能培训劳动,这不属于使用童工。
违法使用童工的法律后果包括:
1. 轻者会被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和吊销营业执照。
2. 若存在虐待童工的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使用童工是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