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抚养协议是指 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协议,其中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而遗赠人则将自己的合法财产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这种协议是一种双务合同,双方都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遗赠抚养协议的主要特点包括:
双务性:
协议双方互负义务,扶养人需担负遗赠人的生养死葬职责,遗赠人则在身后将财产给予扶养人。这意味着双方在协议中权利与责任相互关联,构成一种对等的关系。
优先性:
在遗产继承中,遗赠抚养协议具有优先效力。如果一个人同时有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而两者内容有冲突,那么以遗赠抚养协议为准。这表明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
平等性:
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互负相应权利义务的协议。遗赠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的可遗赠财产并需要他人扶养的自然人;扶养人必须是遗赠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履行扶养义务。
法律约束力:
遗赠抚养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扶养人对遗赠人尽了养老送终的义务,遗赠人承诺死后把财产留给扶养人。这种协议可以确保遗赠人的意愿得到尊重和执行。
可撤销性:
遗赠抚养协议并非不可撤销。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受扶养人有权请求解除协议。此外,如果扶养人未尽到扶养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受遗赠权,并酌情扣减其受遗赠的财产数额。
遗赠抚养协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旨在保障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的生活。通过这种协议,遗赠人可以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同时确保扶养人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