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农村合作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成员数量
必须有五名以上的成员,包括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在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章程和组织机构
必须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和组织机构。
名称和住所
必须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成员出资
必须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其他要求
不得有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成员必须是出于自己的意愿加入合作社。
合作社的经营规模应适度,与资源禀赋、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条件相匹配,不追求过度集中或超大规模经营。
财务管理应规范,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会计账簿齐全,财务报表符合相关制度要求。
登记和提交材料
需要提交登记申请书、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法定代表人和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住所使用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综上所述,成立农村合作社需要满足成员数量、章程和组织机构、名称和住所、成员出资等基本要求,并且需要遵守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提交必要的登记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