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货的依据主要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具体规定如下:
无理由退货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等齐全,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进行合理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性。
七日的计算方式是按照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有理由退货
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更换或修理。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修理、更换或退货,并赔偿因此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建议
消费者在退货时,应当确保商品完好无损,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退货申请。
经营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并承担退货运费(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消费者应当注意保留退货凭证,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