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之所以被认为是正当的,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保护合法权益:
紧急避险的核心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这种行为旨在减少或避免更大的损害,因此其目的本身是正当的。
紧急性:
紧急避险是在面临紧迫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这种危险可能立即造成损害或已经出现并尚未结束。在这种紧急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是必要的,以避免更大的损失。
必要性:
紧急避险行为是在没有其他更好办法的情况下采取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利益。这种必要性使得紧急避险行为具有合法性。
比例性:
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避免的损害。换句话说,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是必要且合理的,不能超过避免更大损害所需的程度。这是紧急避险行为能够被社会接受和认可的重要条件。
无过错原则:
由于紧急避险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因此,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被视为犯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紧急避险之所以正当,是因为它是在保护合法权益、应对紧急危险、没有其他更好办法的情况下采取的,并且必须符合比例性原则,不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被认可的,并且不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