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是指 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罚金:
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
包括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等。
没收财产:
是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驱逐出境:
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的适用对象和条件如下:
附加刑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当一个犯罪需要附加刑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附加刑适用于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的犯罪,罪行较严重的,通常只附加适用附加刑。
综上所述,附加刑是刑法中的一种补充刑罚方法,用于进一步限制或禁止犯罪人的特定行为,以适应不同犯罪的具体情况和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