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势力罪主要包括以下罪名: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强迫交易罪: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等行为。
敲诈勒索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
寻衅滋事罪:
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
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聚众斗殴罪:
组织、策划、指挥或者参与聚众斗殴,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法入境发展该组织的行为。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进行包庇、纵容,情节严重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
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的行为。
组织卖淫罪:
组织、领导、参加卖淫集团,进行卖淫的行为。
强迫卖淫罪: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
洗钱罪:
掩饰、隐瞒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这些罪名涵盖了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行为和相关法律规定。具体案件的定罪和量刑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和证据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