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文书的作出时间主要取决于仲裁的类型和具体情况。以下是不同类型仲裁的作出时间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
裁决书一般应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 45日内作出,若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商事仲裁
裁决作出时间因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而异。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仲裁庭组成后4个月内作出裁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仲裁庭组成后2个月内作出裁决,涉外仲裁案件应在仲裁庭组成后6个月内作出裁决。
海事仲裁
仲裁庭应在组庭后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若经仲裁庭请求且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可以延长该期限,但程序中止的期间不计入裁决期限。
综上所述,仲裁文书的作出时间主要取决于仲裁类型、具体规则和案件复杂程度。在劳动争议仲裁中,最晚应在受理申请后60日内作出裁决,若案情复杂,则可能延长至最多60日。在商事仲裁中,裁决作出时间根据不同类型和审理程序的不同,分别为2个月至6个月不等。海事仲裁则应在组庭后6个月内作出裁决,特殊情况下可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