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在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包括:
不得违法发包: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提供必要条件:
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为承包人完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及时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配合与协调:
发包人需要与承包人之间进行配合,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并对发包的工程组织进行验收。
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应当及时支付工程价款。未支付价款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法》286条行使优先权,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履行其他约定:
发包人还需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义务,如提供设计依据资料、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进行外部协调工作、保护设计人的知识产权等。
综上所述,发包方的首要义务是确保合同的履行,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源,及时进行验收,并按时支付工程款,同时还需配合承包人完成其他相关的合同义务。这些义务旨在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和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