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投案是指 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愿而主动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接受进一步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自首,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体来说,自动投案有以下几种情况:
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此外,自动投案还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直接向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投案;
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投案而委托他人报案或以信电投案;
在特殊情况下,向负有侦查、审判任务的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保卫人员交代罪行。
需要注意的是,自动投案后,如果犯罪分子又逃跑,则不能认定为自首。
综上所述,自动投案是犯罪分子在犯罪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法律处理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法律上通常会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