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当事人的陈述:
指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书证:
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文书,用以证明待证事实,例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
物证:
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的物品,例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撞坏的自行车等。
视听资料:
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
电子数据:
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证人证言:
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鉴定意见:
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勘验笔录:
指审判人员对案件现场或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后所作的记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