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女工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1. 矿山井下作业;
2. 体能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 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4.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5. 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6. 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7. 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作业;
8. 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作业;
9. 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确保她们不会因从事某些工作而受到不必要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