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希望调解的原因主要包括:
提高办案效率:
调解可以节省审理期限,避免撰写复杂的判决书,从而减轻法官的工作量。
降低误判风险:
在事实难以明辨或法律关系复杂的情况下,调解可以避免长期不决的案件,减少法官的判决压力。
减少司法资源消耗:
调解不能上诉,有助于节省司法资源,并且调解结案率和判决上诉率是法官的考核指标之一。
避免上诉风险:
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且不能上诉,法官不用担心案子有上诉后的发回重审或改判风险。
社会稳定:
调解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法律要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当鼓励并尽可能进行调解。
个人职业发展:
调解多的法官通常业绩较好,有助于法官的职业发展。
案件特殊性:
对于某些特殊案件,法官可能认为调解是更合适的解决方式,避免出具判决书。
信访压力:
面对信访压力,法院可能倾向于通过调解快速解决问题,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
促进和解:
调解鼓励当事人以相对平和的方式解决问题,有助于案结事了。
以上各点反映了法官希望调解的多重动机和目的,旨在实现效率、公正、社会稳定以及个人职业发展等多方面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