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
5.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6. 上述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请注意,如果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专用于上述不可抵扣项目,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此外,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