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手段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权威性:
行政手段以权威和服从为前提,行政命令的接受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主体的权威大小。提高领导者的权威有助于提高行政手段的有效性。
强制性:
行政手段具有法律约束力,要求人们在行动目标上必须服从统一的意志。上级发出的命令、指示、决定等,下级必须坚决服从和执行。
直接性:
行政命令手段直接体现在上下级之间的垂直领导关系,上级可以直接左右下级的行动,要求下级绝对服从。
垂直性:
行政指示、命令是按行政组织系统的层级纵向直线传达,强调上下级的垂直隶属关系,横向结构之间一般无约束力。
具体性:
一定的行政命令、指示只在特定时间对特定对象起作用,事件、时间、地点都是具体的。
无偿性:
行政主体与行政对象之间的关系不是经济利益关系,而是一种无偿的行政统辖关系。
时效性:
行政手段通常针对具体问题采取具体措施,具有高效性和及时性。
非经济利益性:
行政手段调节的是行政关系而非经济利益关系,不存在经济利益利害关系。
封闭性:
行政方法依靠行政组织和行政机构,以行政区划和行政系统的条块为实施基础,具有系统的内化约束力,因而产生封闭性。
依法性:
行政手段需要依法行使,受到法律和程序的限制和规范。
这些特点使得行政手段在政府管理和调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如可能限制下级积极性、创造性和横向联系等。因此,在实际运用中需要谨慎并与其他手段相结合,以实现最佳的管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