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犯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
强迫交易罪: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
寻衅滋事罪:
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
聚众斗殴罪:
聚集多人攻击对方身体或者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
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组织卖淫罪:
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招募、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强迫卖淫罪: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的行为,包括提供赌博场所、赌具,组织他人赌博,从中牟利。
洗钱罪:
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其他涉及黑恶势力的犯罪:
如利用家族、宗族势力称霸一方、欺压百姓的“乡霸”、“村霸”、“地霸”等,以及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这些类型基本涵盖了黑恶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具体案件可能涉及多种罪行。在打击黑恶犯罪时,应依法严惩,彻底铲除其社会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