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抵押的不动产包括以下几类:
建设用地使用权:
指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包括已经存在的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以及其他固定在土地上的附着物。
海域使用权:
指对特定海域进行使用的权利。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通过这些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用于抵押。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尚未完工但已经开始建设的建筑物也可以作为抵押物。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除了上述明确列举的抵押物外,只要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其他类型的不动产也可以用于抵押。
在办理不动产抵押时,抵押人需要携带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等相关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或专业律师,以确保抵押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