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济补助金:
针对特定职工、非普惠性的救助,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所述,从员工领取的福利和工会资金中提取的临时生活困难补助,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误餐补助:
因公不能返还公司附近就餐的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
差旅费津贴:
给出差员工的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保险赔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福利费:
包括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职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费、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应并入公司薪金所得。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个人从公开发行的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税。
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这些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免税收入:
包括利息、股息、红利等。
建议在实际应用中,查阅最新的税法规定和相关文件,以确认具体的免税项目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