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四个条件:
工作时间:
指法律规定或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加班、值班等。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其工作时间由单位自行确定。
工作场所:
涵盖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这包括办公室、车间等固定工作区域,以及因工外出所涉及的地域范围和上下班途中的必经之路(在符合特定条件下)。
工作原因:
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即使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只要事故伤害与工作有关,是因执行职务或者业务的原因而发生,也构成工伤。
主观状态:
指劳动者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虽然主观过错是工伤认定的一个辅助条件,但它并不是决定性的因素。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其他一些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例如: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综合以上依据,工伤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以及可能涉及的其他特定情形。只要事故伤害或疾病与工作有直接关联,并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可以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