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是指 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具体而言,行政问责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2. 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3. 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4. 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5. 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6.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行政问责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不当行政行为,促进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