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诉讼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起诉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辩权:
被告有权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应诉和答辩。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
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申请回避权:
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
调解权:
当事人有权请求调解和达成调解协议。
反诉权:
被告有权在答辩期内提起反诉。
辩论权:
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和质证。
提出证据和质证权:
当事人有权提出证据并进行质证。
上诉权: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申请执行权:
胜诉一方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和解权:
当事人有权自行和解。
撤诉权:
当事人有权撤回诉讼请求或上诉。
变更诉讼请求权: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变更诉讼请求。
申请再审权:
当事人对生效判决不服,有权申请再审。
查阅权:
当事人有权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复制权:
当事人有权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法庭笔录补正权:
当事人对法庭笔录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进行补正。
管辖异议权:
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异议。
申请不公开审理权:
当事人有权申请不公开审理。
财产保全申请权:
当事人有权在起诉前或起诉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先予执行申请权:
对可以先予执行的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先予执行。
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勘验。
要求补正法律文书中笔误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要求补正法律文书中笔误。
要求补充判决权:
若判决书漏判了诉讼请求,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对漏判的诉讼请求进行补充判决。
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
这些权利保障了公民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参与司法程序。建议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行使这些权利,以保障自身权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