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刑事案件时,司法机关应通过合法途径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以下是一些关键证据:
人员证言:
尽可能收集传销参与人员的言词证据。如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取证,可结合其他客观证据综合认定。
客观记录:
包括参与者缴纳或支付费用记录、计酬或返利记录。
视听资料:
如录音、录像,反映传销组织活动的情况。
书证:
包括参与人员的笔记本、骨干人员的授课材料、手机短信内容、组织者或经营者发放的宣传资料、营销方式的介绍、银行存折记录、入门费交纳凭证及获取报酬的往来明细等。
物证:
包括传销商品、参与人员的笔记本、骨干分子用于授课宣传的光盘、电脑及电视、VCD机、银行卡等物品。
体系图:
显示传销人员上下级关系。
转账记录:
证明资金往来和传销活动中的资金流转情况。
电子数据:
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电子表格等,反映传销活动的组织结构和资金运作。
其他证据:
包括了解案情的证人的证言、非法培训场所的视频录像、骨干分子授课的录音等。
这些证据共同构成了打击传销活动的有力支持,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认定传销行为的性质和规模,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灵活运用这些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