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拨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除非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
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包括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软件企业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社保基金的特定收入:
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
国家统一规定的补贴和津贴: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如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和补贴: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
高级专家的特定收入:
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税。
个人福利费:
不属于免税的个人福利费,如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等。
基金分配收入:
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
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也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国债和特种金融债的利息收入:
个人投资国债和特种金融债所得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的利息收入:
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些资金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免税,企业和个人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仔细查阅相关法规,确保合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