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连云港发布】
日前,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江苏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就规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向社会征求意见。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江苏省实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制度。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无使用人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房屋用途、结构类型、使用年限等情况,每年不少于一次对房屋进行常规安全检查;遇暴雨、暴雪等极端天气还应当对房屋进行专项检查,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录并留存备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专业单位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了8个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禁止行为。比如,禁止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禁止擅自超过设计文件要求增加荷载或者改变荷载类型;禁止挖掘房屋地下空间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标高;禁止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外立面;等等。同时提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承接规定禁止情形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装修房屋需要报备。《(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对除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以外的房屋实施装修、改造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应当在开工前向物业服务人申报登记。无物业服务人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登记。
房屋转让或者出租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将房屋结构改造、房屋安全鉴定和危险房屋治理情况等事项,在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中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有权向物业服务人、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查询前款所列信息以及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查询。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用于房屋日常维修养护、检测、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等方面的险种,供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选择。鼓励用作经营的房屋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等险种。
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届满前三个月内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未明确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当在房屋投入使用年限届满三十年前三个月内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此后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危房如何解危?《(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鉴定机构的建议及时开展危险房屋的治理,采取加固、修缮、拆除等方式消除危险;拒不加固、修缮的,有关部门有权指定代修,发生的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
危险房屋解危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或者对危险房屋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涉及房屋共有部分的,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危险房屋实施征收,或者对危险房屋予以购买、置换后,采取相应解危措施。
《(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方式,受理有关房屋使用安全的举报和投诉,并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处理。鼓励相关部门制定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线索经查属实的予以奖励。
为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还将于4月24日上午9:00举行立法听证会。关注房屋安全管理,具备相关领域知识或实践经验等人士,可于4月10日17:00前报名,报名电话:025-51868217、025-51868258。
来源:交汇点
总值班:王夫成 杨乐箫
编辑:邓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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