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监督权包括以下几种职权:
批评权和建议权 :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提出批评意见,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控告权和检举权:
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
申诉权: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错误或违法决定、判决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请求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
监察权
监督权:
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权: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权: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并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监察建议权:向监察对象或其主管部门提出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
检查权:
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检查。
列席会议权:
行政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受理控告、检举及申诉权:
国家行政监察机关有权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违规以及不当行政行为的控告、检举和申诉。
这些监督职权旨在保障公民能够有效地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促进国家机关的廉洁高效运行。建议公民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应当遵循法律程序,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