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是指因身体结构、功能的损害及个体活动受限与参与的局限性而导致的身体或精神上的功能障碍。根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残疾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视力残疾:
包括盲及低视力,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双眼视野缩小,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听力残疾:
包括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如重度听力损失、中度听力损失、轻度听力损失和极重度听力损失,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言语残疾:
包括失语、运动性构音障碍、器质性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儿童言语发育迟滞、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口吃等,影响正常言语交流。
肢体残疾:
包括因伤、病或发育异常导致的四肢残缺、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导致不同程度的运动功能丧失和活动受限。
智力残疾:
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分为重度、中度、轻度和极重度智力残疾。
精神残疾:
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根据适应行为和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定。
多重残疾:
指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的人。
此外,还有其他类型的残疾,如心肺残疾、脑瘫残疾等,这些残疾没有归入上述类别中。
综上所述,残疾涵盖了多种身体和心理上的功能障碍,这些障碍可能会影响个体的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了更好地帮助和支持残疾人,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提供教育、就业、医疗和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