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是 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简易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起诉方式简便:
当事人可以口头起诉,也可以书面起诉。
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
法院可以当场受理案件,也可以限期受理。
传唤方式简便:
法院可以采用简便的方式传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审理实行独任制:
由一名审判员独立审理和裁判案件,程序简便快捷。
审结期限短:
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包括:
起诉时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
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
非诉程序;
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
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此外,简易程序在刑事诉讼中也有适用,适用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处刑较轻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综上所述,简易程序是一种高效、简便的诉讼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民事和刑事案件,旨在缩短审理周期,提高司法效率。